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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并及时更新《食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记录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企业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记录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的范围,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频次。

第七章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信息交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部门以及上级质监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安排开展风险监测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或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应当及时组织筛查和研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收集以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逐级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推进食品安全接待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增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接待日的方式包括定点咨询、网上交流、行业走访、企业座谈、社区宣传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食品企业辖区政府回访,促进双向互动和沟通,形成协调联动。回访形式包括上门协商、会议探讨、网上或书面信息通报等;回访对象包括辖区政府或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回访内容包括通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基本情况、当地食品企业的动态变化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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