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28日以粤质监〔2011〕32号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办法的实施;市、县(市、区)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上级质监部门应当指导下级质监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范围以及对食品企业的检查频次,依法做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具备的条件,确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及市局可以将本级负责的食品许可,委托下级局实施。委托实施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全过程委托受委托机关实施。
第五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质监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核查人员管理、检验机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二)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监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或在独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内部设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