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3月31日以粤发改资环〔2011〕248号发布 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有序开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我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在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是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的职能机构和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应根据属地化管理和部门分工原则,负责做好本市、本部门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
第五条 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并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实施对外合作应当由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直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由涉及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直部门联合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有关部门审核和视情况进一步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定。报省发展改革委时,需详细说明中方和外方执行机构信息(含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合作背景、合作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区域、实施期限、资金数额和来源、所使用的数据和来源、成果发布和使用等事项。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内容涉及以下三种情况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