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
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预征率2%预征,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2%为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规定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分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
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