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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集和公开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重庆市企业信用制度,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重庆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身份信息、企业优良信誉信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企业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业信用办),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市企业信用办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征信系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征集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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