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年4月11日 琼价费管[2011]155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物 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调解,或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四、各级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月
服务等级
| 基准价标准
| 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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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高层
| 多层带电梯
| 多层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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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5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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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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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要求
| 1、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资质证书,手续齐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具有七项以上文体娱乐、服务设施,并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场所、阅览室、会所、幼儿园、医务室等)。
4、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配备发电设备。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0、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1、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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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3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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