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联动增加的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直至停止联动当月。补贴档次为四个档:CPI涨幅为4%-6%为第一档,6%-9%为第二档,9%-12%为第三档,12%-15%为第四档。
(四)补贴标准。
1.城乡低保联动机制补贴。当CPI涨幅为4%-6%(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15元(含15元,下同);6%-9%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26元;9%-12%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7元;12%-1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49元。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当CPI涨幅为4%-6%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0元;6%-9%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8元;9%-12%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46元;12%-15%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53元。
3.重点优抚对象的联动补贴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暂按城乡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联动补贴。
5.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各市、县政府参照以上档次,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五)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的联动补贴资金分别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和农村五保专项资金中列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廉租住房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优抚对象的联动补贴资金从优抚抚恤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资金,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