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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3月30日 琼价费管[2011]119号)


海口仲裁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0]661号),海口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自2010年1月1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由于收费性质改变后,核定收费标准的成本依据尚不充足,目前大部分省市也未出台新的标准。为了合理制定我省仲裁收费标准,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海口仲裁委暂按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琼价费字[1997]3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琼价审批[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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