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负责协调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打击家电下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及家电下乡活动的市场秩序。
三、甲、乙方权利
(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丙方补贴代办申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有权拒绝支付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乙方发现销售网点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不予返还保证金。
四、丙方义务
(一)向购买人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员工培训。
(二)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后2日内,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三)丙方在核实购买人的购买行为符合补贴条件后,按照发票金额的13%(发票金额不高于政府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零售限价)先行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四)丙方应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后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以下代理审核资料:①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③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⑤农民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及垫付申报表》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⑥户口簿无法证明农户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五)丙方负责刻制“补贴已领”印章,发放补贴时,在发票上盖章,以防止重复申领补贴行为。同时要求购买者在留档的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建档留存,复印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
(六)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政策的规定如实足额垫付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甲、乙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丙方权利
(一)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补贴代办申领审核资料,按时从甲方获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丙方自主经营,在家电下乡政策外的经营行为不受甲方、乙方干涉。
六、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