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178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国家、省和市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办理辖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审核备案、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资金兑付资料审核工作。现结合《广东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见附件1)及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家电下乡管理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和家电下乡政策落实情况,协助中标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0号前书面报我委(商品流通处)。
(二)按照省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要求,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中标企业网点,签订《广东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尽快落实销售网点垫付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签订的《协议书》汇总报我委备案。
(三)按照省的要求,对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中标企业网点,至2010年4月30日仍不能对家电下乡产品实行代办申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可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尽快为尚未备案的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同时由中标销售企业与本级经贸部门签订《广东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见附件3)。
(五)指导销售网点在门店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家电下乡销售产品和农民购买须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种、数量、具体型号和中标产品的最高限价)、资金补贴办法、办理程序手续等宣传资料,并设立专柜,配备专销人员,方便农民购买。
二、加强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工作
(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当地家电以旧换新的工作动态,分析和解决在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扩大销售工作。同时,要密切联系中标销售企业,指导其做好对各销售网点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注意各销售网点对不符合补贴范围购买用户资料的录入状况,以免影响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资金补贴的兑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