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整理一套验收资料报送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期结束30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提出意见报市经贸委复核。
(二)验收材料审核
项目验收材料内容审查未获通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处理意见。
项目验收材料内容审查获通过的:
1.对于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上项目(含100万元)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验收资料文件报送市经贸委。
2.对于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组织
1.A类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各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验收。
2.B类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授权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证书和验收文件资料报市经贸委备案。
3.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并成立验收专家组,最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1)验收专家组要求:人数5-7人,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市经贸委、财政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参会人员,不进入专家组。
(2)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通过验收:完成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①未达到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②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③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④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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