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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油气回收治理备案的报告 (应载明改造规模及施工的起止时间;所委托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名称);
  (二)改造方案;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工艺设计图(施工图,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委托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
  (五)设备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义务权利,分清改造后若未达到环保验收应负的责任);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委托施工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义务权利,分清改造后若未达到环保验收应负的责任)。
  涉及改动地面主体建筑物、移动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位置等,施工前需依法向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手续,竣工后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取得相应法律文书后方可施工及投入使用。
  三、环保检测(检验)及验收要求。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应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并完成调试后15日内(其中加油站应完成环保自检),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环保检测(检验)。油罐车业主应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并完成调试后15日内,向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在取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后,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申请检测(检验)、验收应按照《广州市油气回收工作指南》、《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其他经济成份加油站或有关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后的环保自检工作,由经营(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有该项目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具体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协调分工承办。
  四、补助标准。根据省环保厅等6部门《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2010]18号)关于“2010年9月30日前,各市必须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及验收,减少油气污染”的要求,以及《关于印发〈“空气整治50条”(2009-2010年)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的函》(穗环函[2009]877号)精神,各经营(业主)单位在治理计划时间内完成油气治理并经环保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每支汽油枪补助6000元;储油库按治理设备的总投入补助不超过15%;每辆油罐车(2仓槽罐以下;含2仓)补助10000元,在此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多1仓槽罐的油罐车增加20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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