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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2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通告》(穗府[2009]47号)、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印发〈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经贸[2009]14号)、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空气整治50条”(2009-2010年)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的函》(穗环函[2009]877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环函[2009]93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确保成功举办“绿色亚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治理计划,确保工作如期完成。目前,有关经营(业主)单位已制订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各经营(业主)单位应抓好计划的落实。
  (一)中石化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应在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100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189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包括联营加油站)。
  (二)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应在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21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17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
  (三)中油碧辟公司应在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35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77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包括联营加油站)。
  (四)市石油行业协会要协助市经贸委督促其他经济成份的加油站及仓储企业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其他经济成份加油站应分别于2010年4月31日、2010年9月30日完成41座和46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
  (五)由市交委负责督促成品油运输企业落实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并监督运输企业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任务。尚未制订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的成品油仓储、运输企业及社会部分加油站,应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于4月25日前将治理工作计划报至市经贸委。
  二、备案及工艺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施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后,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进行施工。其中,由于储油库上装式油气回收鹤管装置的密闭性存在缺陷,应采用下装式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改造;对未进行下装式油气回收装置改造的油罐车,储油库经营单位应不予发油。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三份,备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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