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具有针对性,并经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认可。对技术风险高、施工难度大、质量控制难的关键部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要求分专业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二)强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施工过程中,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需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签认。
(三)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总监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应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量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凡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应当给予处罚的,必须依法按照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在电子政务平台上公示。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