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管的通知
(洪建发[2010]59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质量行为,加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到市质监站办理网上信息登记手续,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等。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
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按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专业配置合理,人员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二)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原则上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进行配备。
(四)监理员必须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见证员不能同时担任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时应按要求做好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