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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或采取其他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局自终止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 制度的;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六)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七)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10天的;
  (八)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局自取消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四条 终止或被取消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填写《西藏自治区解除“三支一扶”服务审批表》(见附件8),并装入其管理档案。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地(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各项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三支一扶”人员上岗服务等情况。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人员,及时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年春节、藏历新年前夕,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慰问“三支一扶”人员活动。有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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