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或采取其他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局自终止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 制度的;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六)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七)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10天的;
(八)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局自取消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四条 终止或被取消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填写《西藏自治区解除“三支一扶”服务审批表》(见附件8),并装入其管理档案。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地(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各项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三支一扶”人员上岗服务等情况。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人员,及时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年春节、藏历新年前夕,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慰问“三支一扶”人员活动。有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