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件5)的格式标准准确、完整地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并动态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入库信息要妥善保存,并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服务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须持服务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三支一扶”人员办理录用派遣等相关手续时,须持服务单位终止服务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休产假,经服务单位报请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计算假期。产假结束后,可回原服务单位继续工作至服务期满。产假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休产假人员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请事假15天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学5个方面。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服务单位及服务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6),《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见附件7)的要求,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优秀等次名额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市)或县(市、区)“三支一扶”人员总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