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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件5)的格式标准准确、完整地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并动态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入库信息要妥善保存,并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服务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须持服务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三支一扶”人员办理录用派遣等相关手续时,须持服务单位终止服务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休产假,经服务单位报请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计算假期。产假结束后,可回原服务单位继续工作至服务期满。产假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休产假人员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请事假15天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学5个方面。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服务单位及服务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6),《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见附件7)的要求,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优秀等次名额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市)或县(市、区)“三支一扶”人员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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