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年招募计划,介绍“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到。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安排“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服务单位报到。服务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对“三支一扶”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条 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三支一扶”人员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可持由教育厅出具的《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将户口落到入学前本人户籍所在地;也可在“三支一扶”服务期间,由本人或服务单位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服务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服务期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本人或原服务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迁户申请,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支医、支农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学生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三支一扶”人员的学生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教育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三支一扶”人员学生档案。
服务单位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他们工作等情况,“三支一扶”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考核等有关资料要及时装入其管理档案。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服务期满后,支医、支农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当地县(市、区)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