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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的接续。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评定。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服务期内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招募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根据基层岗位需求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本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要求编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本地(市)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自治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核定招募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力、公室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报名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市)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复审后,负责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招募人员名单。

第五章 接收和安置

  第二十七条 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出具《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报到介绍信))(见附件3),介绍“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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