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的接续。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评定。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服务期内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招募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根据基层岗位需求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本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要求编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本地(市)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自治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核定招募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力、公室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报名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市)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复审后,负责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招募人员名单。
第五章 接收和安置
第二十七条 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出具《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报到介绍信))(见附件3),介绍“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