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解决“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保障。
(四)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三支一扶”人员思想动态,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虚心学习、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符合各类专业技术报名资格条 件的考试。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财政厅承担,并对承保机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及相关待遇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78号)执行。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标准为:二类区2800元,三类区3000元,四类区3300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其往返费用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期间事假累计达到4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今后,“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