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解决“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保障。
  (四)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三支一扶”人员思想动态,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虚心学习、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符合各类专业技术报名资格条 件的考试。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财政厅承担,并对承保机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及相关待遇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78号)执行。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标准为:二类区2800元,三类区3000元,四类区3300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其往返费用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期间事假累计达到4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今后,“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