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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三支一扶”人员相关政策,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二)负责制定、发布“三支一扶”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派遣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
  (五)负责制作、颁发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六)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三支一扶”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七)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经费预算、资金申报以及决算编报等工作,同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财政厅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考核奖励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并按年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
  第七条 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公安厅负责指导本系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户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各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协议书签订和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负责本地“三支一扶”人员年度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人员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其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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