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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1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公安厅、团区委、公务员局《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农牧厅 卫生厅 扶贫办
公安厅 团区委 公务员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推进“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人发仁2006]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我区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 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公安厅、团区委、公务员局组成。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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