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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八)自觉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制度。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市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外经贸等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培训。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年度出勤率、参加培训次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等有关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评价记录上签署评价意见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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