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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对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一)制订本部门、本开发区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负责对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四)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联合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交易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职能:

  (一)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交易中心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报市监管办审查;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

  (五)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七)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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