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对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一)制订本部门、本开发区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负责对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四)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联合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交易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职能:
(一)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交易中心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报市监管办审查;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
(五)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七)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