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市交易中心应当对此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孳息按人民银行规定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孳息须退回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交易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项目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须办理建设管理手续的,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监督的必须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招标的,项目业主应于承包合同签定后,将审批文件和合同报市交易中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监管委设主任一名,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三名,由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行政监察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园林局等市级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市监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决策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