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五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