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肃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情况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市国土房管局要督促查办,并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要直接立案查处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督促各地整改查处工作。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土地矿产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指导,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要建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度情况适时组织区、县(自治县)之间的交叉检查,加强各区县(自治县)相互交流、相互监督,确保各区县(自治县)检查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全面提高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市国土房管局要严格开展督查、验收工作。督查、验收中,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市级或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区、县(自治县),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组织专门力量,对该区县(自治县)2010年度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凡在市、部级验收中确定为不予通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
4.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市国土房管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上报的统计汇总表均应由卫片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市国土房管局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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