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
(厦府〔2011〕124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同安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实施细则的请示》(厦同政﹝2011﹞20号)收悉。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同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同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要求,结合同安区实际,现制定同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如下:
一、《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调剂地上附着物差异补偿,并按线性工程或片区项目分别由区政府、所在镇(街)、场按其行政区域调剂使用,自行平衡。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采用包干补偿,每亩0.57万元。水利设施摊销费每亩0.03万元支付给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三、全区不分土地类别。各等级土地具体行政区域划分按照《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同政〔200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同一项目征地,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并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线性工程除外)。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
土地等级
| 征地补偿费(万元/亩)
|
土地
补偿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费
| 水利设施摊销费
| 按时交地奖励金
| 合计
|
1
| 6
| 0.57
| 0.03
| 0.6
| 7.2
|
2
| 5.9
| 0.57
| 0.03
| 0.6
| 7.1
|
3
| 5.5
| 0.57
| 0.03
| 0.6
| 6.7
|
4
| 5.1
| 0.57
| 0.03
| 0.6
| 6.3
|
备注
| (1)除上述征地补偿费外,另按征地面积每亩增加1.3万元地上附着物差异补偿调剂费,按线性工程或片区项目分别由区政府或镇(街)、场按照行政区域调剂使用,自行平衡。
(2)符合“即实清点”补偿条件的具体拆迁项目,每亩应扣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差异补调剂费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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