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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经厅业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本厅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厅主要负责主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厅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编号方式为“××规〔(年度)〕××号”,分年度、部门编号。
  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厅法规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进行备案。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 厅法规处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本厅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法制办备查。
  第十九条 经省法制办审查发现本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题时,本厅起草单位应当在省法制办要求的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改正并报送厅法规处,由厅法规处向省法制办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本厅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本厅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法制办。
  本厅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便于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二十一条 本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本厅负责,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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