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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厅发〔2010〕12号)


厅各部门:
  现将《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报送工作的统一有序高效进行,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及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及具体审计项目的通知、报告、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处室、业务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厅内各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厅法规处申报立项,填写《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登记表》,明确第二年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名称、主要内容、进度计划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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