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下列义务:
(一)配合审计,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审计厅的规定提供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对所提供情况、资料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三)接受审计厅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检查;
(四)受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审计厅提出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厅审计执法履行下列审计程序:
(一)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厅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厅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厅应当组织听证;
(四)将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第十一条 审计厅执行下列廉政规定:
(一)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收受其管理和监督的对象以及下级机关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接受影响执行审计公务的吃请和旅游、娱乐活动;
(三)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隐瞒查出的问题,谋取私利;
(四)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钱敛财;
(五)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六)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得好处;
(七)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八)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厅派出的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应当执行下列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采取任何形式,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参加聘用中介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接受任何馈赠。
第十三条 审计厅将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印制成审计公示卡,由承办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接到反馈审计组违反审计纪律的举报,审计厅要认真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厅实行审计回访制度,厅监察室可以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加强对审计执法公示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审计厅可以对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研究解决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进一步促进审计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