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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四项制度的通知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厅工作,如实向审计厅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账户、存款的查询权
  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封存等强制措施权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厅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六)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提请协助权
  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的,有权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厅。
  (八)处理处罚权
  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九)建议纠正处理权
  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厅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督;
  (二)应当保守在实施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具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有知悉审计的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依据及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和审计报告内容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权。有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申辩、陈述权。有对审计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处理处罚幅度等内容事项,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申明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四)申请听证权。有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审计处罚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
  (五)申请复议、诉讼或裁决权。对审计处罚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提请省人民政府裁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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