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审计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公示,是指江苏省审计厅(以下称审计厅)在依法实施审计前,以书面形式将法律赋予本厅的审计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履行及遵守的义务、纪律等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厅办理审计执法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审计厅审计执法的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审计厅在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本省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对省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厅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厅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资料、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