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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四项制度的通知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产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审计执法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审计执法责任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依法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执法责任事件的评估,并提出审计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见。执法责任追究由厅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启动审计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
  (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
  (五)政府法制部门、政府督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等提出的建议;
  (六)厅领导提出的建议;
  (七)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八)其他应当启动审计执法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执法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审计业务部门、厅办公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等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审理,并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认定,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凡是责任人提出的申诉,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都应及时受理、复审,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人事教育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十七条 对审计执法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厅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追究。
  第十九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是审计厅外聘人员的,按照《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江苏省审计厅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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