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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四项制度的通知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负有审理复核职责的专职审理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实际负责现场审计的副组长,下同)因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相关负责人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定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追究审计执法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客观公正、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执法工作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承担审计执法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的,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或者未实现审计目标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和事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事实、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人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部门审理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厅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理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副厅长承担领导责任。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审计评价,处理、处罚错误并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理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副厅长承担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审计业务会议、厅领导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七)集体讨论的审计结果出现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主持会议的人员、参加讨论并对过错行为持赞成意见和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八)经听证程序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听证主持人承担直接责任,厅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九)违法实施查询银行账户、个人存款、封存资料和资产、暂停支付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具体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他审计工作人员批准的,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十)违反法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审计职权,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委托人承担直接责任;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改变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实施审计,造成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指使人承担直接责任。
  (十一)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造成执法不严不公或者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法制部门审理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副厅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致使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逃避惩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
  (十三)审计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法的,审计计划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计划的审核人员承担审核责任。
  审计文书代拟稿的起草人员擅自改变有关会议纪要决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起草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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