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导审计组人员的工作,负责审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督促继续查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并对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五)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的核实, 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组织重新取证。
(六)对重要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负责。
(七)负责及时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改,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对违规问题的金额化大为小、对问题的性质化重为轻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八)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组织研究、核实,做出书面说明。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对修改和调整的内容负责。
(九)负责将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审理复核机构。对审理复核机构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质量问题,应组织审计人员及时讨论或补证,并对不履行上述程序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和考核的后果负责。
(十)负责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厅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编制或者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报告、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十一)负责审计听证会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听证答辩等事宜。
(十二)负责对审计项目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责成有关人员改正。
(十三)负责对审计组人员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对知悉的审计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不予以制止、教育和报告的行为及后果负责。
(十四)负责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报告。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计划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确定审计组组长、成员;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负责对审计组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审计组认真执行审计方案;对审计组组长提出的调整审计方案的要求进行研究,作出调整决定或向分管领导提出调整意见,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负责编制、审核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
(五)负责对照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对审计报告的全面性、完整性、适当性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六)负责督促审计组组长及时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厅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和代拟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工作,组织落实各种审计文书的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并对审计组组长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真实性、恰当性、规范性负责。
(七)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审核,督促有关人员将检查合格的案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理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做好审理复核材料的收发和运转,对审理复核期间审理复核材料的丢失、受理附送材料不全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而影响审理复核意见的准确性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二)负责按审理复核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提出审理复核意见。
(三)对审理复核程序、审理复核质量负责,并对通过正常审理复核程序应予发现而未被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四)根据审计质量管理和执法责任的要求,负责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情况和纠正意见,对审理复核意见的准确性、恰当性负责。
(五)负责做好审理复核情况记录,认真填写审理复核台账,做好审理复核情况的年度通报工作。
(六)负责听证会记录,草拟听证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