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中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2011修改)(发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1日)修改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中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食药监发[2011]20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处室,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变更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的区域界线为:区市县行政区域(除划归先导区的区域)和先导区(包括大连金州新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和普湾新区)区域,其中包括区域界线内城市的建成区和农村地区。请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县局)于2011年3月28日前,将本区域及下设各街道、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有关文件、城市建成区与农村地区划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地图标识(一式二份),报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审批办)核准。此后如发生行政区域、先导区及其区域内城市的建成区和农村地区区域界线变化,应随时上报。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实行现场距离测量。测量距离应为拟迁入地址与周边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测量起点和终点为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距离最近门的中心点,测量路线应符合行人道路交通的有关规定。如测量的药品零售企业在道路两侧,药品零售企业附近有行人过街设施(包括人行横道线、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的,应按规定的人行路线距离测量;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测量横向直穿道路的距离;如道路中间有绿化带、隔离带、栏杆等,应按绕行距离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