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条件促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通知
(大食药监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处室,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精神,为优化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结构,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现就调整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条件,促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以下简称收购)单体药店发展直营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单体药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被收购药店签定资产收购合同。被收购的单体药店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县局)提出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见附件1),区市县局审查合格后,报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审批办),市局行政审批办出具注销该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二、允许通过收购方式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流程见附件2),其首次开办的直营门店数量应不少于10个,且必须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达到统一法定代表人、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按照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08〕191号)规定执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收购方式申办直营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与已被收购单体药店签定的资产收购合同、市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及其它规定材料。在原址经营的,由各区市县局按照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行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关于做好换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09]96号)]进行现场验收。
允许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跨区市县行政区域和先导区区域变更注册地址。允许位于市内四区以外区域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在市内四区以外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但不允许从农村地区向城市建成区变更注册地址。
市局在注销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将在规定时限内在市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注明注销的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与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