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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5.2.2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初始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影响人数、就诊人数、重症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2.3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经初步判断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天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所在地区食安办汇总存档,区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并初步确认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因事态发展成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委,市应急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3 初步核实
  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为重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按逐级上报原则及时上报上级相应部门。
  5.4 事故评估
  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初步核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或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可疑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由事发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市食安办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及有关措施的采取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范围及危害的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市、区食安委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监测、检测、通报、监督和预警等措施。
  5.5 级别核定
  若经初步核实为IV级以上(包括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办应及时组织事故级别核定。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进行会商,报市食安委核定事故级别。其中核定为Ⅰ、Ⅱ级以上事故的,应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
  事故评估及级别核定结果将作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依据。
  5.6 通报与举报
  5.6.1 建立通报制度
  5.6.1.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
  5.6.1.2 通报方式
  (1)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食安办,并同时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辖区的食安办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办。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安办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6.1.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安办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5.6.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7应急准备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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