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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0〕144号)


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制发的上一轮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有效期将于2011年10月1 日届满。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两证”)新一轮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两证”不仅是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也是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的象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换证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并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公示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新证。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有统一规定或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证件外,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展开。全省“两证”换证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和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公示和换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公示和换证工作。全省“两证”换证工作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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