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冀财会〔2011〕18号 2011年3月29日)
张海峰、刘永诚: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09〕33号)和《
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我们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注册会计师张海峰(证书编号:130000402095)、刘永诚(证书编号:130000402096)为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注册会计师张海峰为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5号供销写字楼二楼,邮政编码:067000。
五、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六、请合伙人张海峰、刘永诚自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张海峰、刘永诚的转所手续报省财政厅备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七、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承德永峰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