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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1〕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依法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依法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税务师队伍已成为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构建和谐税收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服务税收的职能作用,对于促进我省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继续执行冀国税发[2006]223号文件的基础上,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开展如下涉税业务:
  (一)按账核实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要一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项目;
  3、企业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当年亏损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二)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货运企业自开票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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