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环节由市建委负责。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工程各参建主体做好建筑钢材进场登记管理、进场验收、现场加工、见证抽样检验等工作,对工程使用的建筑钢材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下旬)。各县(区)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并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底前)。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建筑钢材生产(含再加工)、销售等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解决,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按规定上报。
(三)全面实施阶段(10月初)。各县(区)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各相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建筑钢材市场和建筑工地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钢材的行为开展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制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冷轧、热轧钢筋的行为;查处制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钢筋的经营单位,并责令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产品的单位进行停业整顿;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和企业进行督查。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联动机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钢筋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已售钢筋型号、数量、流向、已售时间等)告知市建委,由市建委组织对所涉在建工程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市建委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钢筋的,立即原地取样、封存,并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追查不合格钢筋的生产和销售源头,并依法查处。
2、协调机制。
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协调机制。适时开展针对建筑钢材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巡查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相互进行通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我市建筑钢材质量形势并制定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