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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7.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含配建)的土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住房价格、政府回购条件、建设进度等内容。

  8.其他内容审查。除捆绑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外,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应完成权属清理、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不得“毛地”出让;不得供应土地建别墅,严格限制供应土地建低密度高档商品房;不得出让单宗面积超过《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规定的商品房用地。

  (五)公告时间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应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对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地挂牌时间与公告时间不得重叠。

  (六)公告方式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应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土地出让公告必须醒目,不得刻意用小字体(小于小5号字)在报刊中缝、边角等特殊位置发布,影响公告效果。

  (七)公告调整审查。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和出让方式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应撤消原公告并重新发布,重新起算公告时间,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节点必须在公告中明确。

  四、强化监管措施

  省厅依据审查要点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土地出让公告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未审核通过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厅审核意见限期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凡未按要求上报省厅审核、未通过省厅审核或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而直接发布出让公告的,所发布的出让公告无效,依据此出让公告实施的出让行为、签订的出让合同也一律无效。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管理,充分发挥系统实时在线监管的优势。省厅对通过监测系统发现的违规出让公告,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各市、县要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重新发布出让公告。

  土地出让公告是土地出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关键环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公告规范、有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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