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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性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拟定,确保公告内容规范、完整。

  (三)公告主体审查。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必须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交易中心、相关拍卖企业可以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发布出让公告的具体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的出让公告,一律无效。

  (四)公告内容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审查主要包括竞买人资格、竞买资金、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价格等。

  1.竞买人资格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2.竞买资金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必须明确竞买保证金和最低竞买备用金的具体数额。最低竞买备用金应不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50%。

  3.产业政策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的产业类型不得违反《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及其增补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及其增补本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某些产业类型有特别限制的,应同时遵照其规定。

  4.土地利用强度审查。土地利用应符合节约集约的要求,其中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生活附属设施比例等指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10〕24号)的规定。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0。

  5.土地价格审查。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并在出让公告中设有起始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6.联合竞投审查。同意接受或不接受联合竞投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对联合竞投所涉及的企业出资比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等有关要求,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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