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39号)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和《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和管理,扎实推进“两整治一改革”工作,促进全省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土地出让公告是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获取出让宗地信息的权威渠道,土地出让公告设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土地出让公告管理工作,明确提出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省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一主三副”管理办法,也将“量身定做”设立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作为土地市场廉政防控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出让公告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土地出让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工作,提升土地利用监管水平。
二、建立审核制度
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分级审核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拟定的出让公告进行严格把关,省厅对出让公告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报省厅审核。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单宗地出让面积县(市、区)超过5公顷、市(州)超过10公顷、武汉市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公告。
(二)发布的补充公告或重新发布的出让公告。
其他土地出让公告,省厅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三、明确审查要点
(一)公平性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必须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市场经济规则,针对特定意向者“量身定做”设置竞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