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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9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企业符合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10]68号)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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