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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市、县医师支援农村卫生项目。
  1.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疗机构项目。重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由市级医院承担的对二级医院的技术支援项目。
  2.二级医院支援乡镇医疗机构项目。在重庆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对乡镇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援项目。
  三、培训组织工作要求
  (一)在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培训任务组织下达,培训工作的考核督导、检查评估。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重庆”建设的要求,结合《实施方案》培训任务,坚持以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地谋划本地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科学的卫生人才培养机制。
  (三)重庆市卫生局将《实施方案》培训任务纳入“健康重庆”建设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年度目标考核,并将各区县(自治县)按培训对象要求、数量选送培训人员情况,培训期间人员流失情况列入主要考核指标。市卫生局各项目负责处室将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开展培训项目评估。
  (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培训任务的要求和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人员的选送;精心做好承担培训任务组织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的检查督导;要将各单位参加培训以及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五)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确定领导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专人)做好培训任务的精心组织;严格各培训项目教学大纲(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时数的执行,作好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和分类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六)各培训(实训)项目均应建立相应的学员登记名册(含签到册)、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培训或学习内容(计划大纲)、技能要求、实训手册、考试考核方案及管理办法、效果评价等资料,并留存备查。
  (七)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激励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的优惠政策,将卫生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人员在职务聘任、执业注册、职称评定上给予优先安排。
  (八)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对口帮扶期间的工资和津贴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对培训、进修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其培训、补训期间的工资和津贴按有关规定差额发放。
  (九)《实施方案》培训项目纳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参加培训进修项目学习,可授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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