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48号)的补充部分。
(十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17号)的补充部分。
(十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68号)的补充部分。
(十三)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98号)的补充部分。
三、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02号)第
四条“《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90元/份”修订为“《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85元/份”。
(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78号)第
九条“新版《机动车发票》工本费1.10元/份”修订为“新版《机动车发票》工本费0.85元/份”。
(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5号)第
三条第六款“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暂定)”修订为“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