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